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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邦荟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海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34****38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0105民初3738号
    案号 (2018)晋0105执19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4
    发布日期 2018-07-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西邦荟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睿信智达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50000元、支付原告该款自2016年7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邦荟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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