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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清远市新里程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80272****175J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03261号
    案号 (2019)粤0105执恢1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5
    发布日期 2019-06-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向春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20万元,并从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给原告。 二、被告清远市新里程旅行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80元由两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2780元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278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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