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西市管罚处字〔2018〕95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上述行为已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初次违法,根据《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相关规定,我们建议从轻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处罚: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31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4-08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郦政为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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