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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市管罚处字〔2018〕9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上述行为已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初次违法,根据《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的相关规定,我们建议从轻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处罚: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3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08
    决定机关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郦政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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