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美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084MA****2K9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5民初2728号 |
案号 | (2021)苏0505执461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日期 | 2022-03-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美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美之岚机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货款39,825元、并以39,825元为基准支付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清结之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定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逾期付款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97326461。)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04元,由被告江苏美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美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1,004元直接支付给原告美之岚机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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