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绍兴市耀龙纺粘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60014****92X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张商初字第01363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恢34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国泰力天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0064214.88元元、律师费186050元及利息2012842.98元(以10064214.88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绍兴圆盛铜业制造有限公司、绍兴太和酒业有限公司、绍兴市耀龙纺粘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县真璐针织服8饰有限公司、浙江禾诚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驭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驭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方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绍兴骏发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龙升纺织品有限公司、王国祥、王琴娟对被告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44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9412元,由被告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圆盛铜业制造有限公司、绍兴太和酒业有限公司、绍兴市耀龙纺粘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县真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禾诚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驭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驭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方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绍兴骏发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龙升纺织品有限公司、王国祥、王琴娟负担88302元,由原告江苏国泰力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110元,该款被告负担的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由上述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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