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镇市监罚字(2017)67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计量违法案件 |
行政处罚内容 |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镇市监罚字【2017】679号 当事人:单宏涛 身份证号码:230231198211232210 地址(住址):黑龙江省拜泉县大众乡同庆村1组 联系方式:1588616178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单宏涛 职务:负责人 年龄: 35岁 性别: 男 营业执照编号: 220821600137220 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事实:镇赉县镇赉镇马玉涛麻辣烫店所使用的电子称已超过检定期限,并正在使用。构成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行为。 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经单宏涛签字确认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 证据二:经单宏涛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 证据三:经单宏涛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1份 。 证据四:经单宏涛签字确认的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 ; 证据五:经单宏涛签字确认的证据照片1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镇赉支行缴纳罚没款(帐户:镇赉县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账号:07871001040012407,地址:镇赉县镇赉镇嫩江西路)。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镇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3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03 |
决定机关 |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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