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喀疏附布工商所处字〔2015〕第7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2014年20月开始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喀什的2014年10月土耳其优客牌生产的优客牌阿佩拉38克50包75元,并在自己经营场所进行销售。两种食品的保质期已经过期。 至2015年6月29日被执法人员检查已销售优客牌阿佩拉38克40包2元 ,因当事人没有销售台账无法确定过期以后销售量。超过保质期的优优客牌阿佩拉38克10包还未销售。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之规定,现提出如下处罚建议: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2包优客牌阿佩拉 ; 2.罚款2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5-07-14 |
决定机关 | 疏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疏附县亚森江吐尔逊日用品店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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