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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郴州市北湖区品诚沥青油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友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1834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泉商初字第0069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泉执字第005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02
    发布日期 2015-08-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郴州市北湖区品诚沥青油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吕锡明租金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吕锡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吕锡明负担800元,被告郴州市北湖区品诚沥青油料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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