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舟定卫传罚 〔2020〕3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11月17日,舟山市定海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东海西路的某口腔医院的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及灭菌器械进行监督采样,现场采集医务人员手涂沫液7份、诊室操作台面涂沫液7份、灭菌锅内放置生物指示剂2份,并于当日委托某检测公司进行检验。2020年11月20日该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医务人员陈某、吴某手表面菌落总数分别为14cfu/cm2、25cfu/cm2(标准值≤10.0cfu/cm2),检验结果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的要求。本局于2020年11月20日受理并立案,对该口腔医院医务人员手菌落总数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一事予以调查。12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现已查明:该口腔医院医务人员手菌落总数超过标准值≤10.0cfu/cm2的行为,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的要求,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无证据表明当事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也无证据表明当事人造成了感染性疾病暴发及其他严重后果。该口腔医院医务人员手表面菌落总数超标的行为,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的要求,可以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裁量标准,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6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已按法定程序于2020年12月11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舟定卫传罚告〔2020〕37号),告知本局拟对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被处罚人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因此视为被处罚人自己放弃该权利。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支行(账户名称: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帐号:194051010400213100000769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定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定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17 |
决定机关 | 舟山市定海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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