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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浮梁县龙鑫土石方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邹海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11458-6
    执行依据文号 (2008)洪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09)洪中执字第000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09-06-19
    发布日期 2014-11-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辉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立即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贷款本金1994.23万元及所有利息、复息和罚息(利息、复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未约的,按法律规定计算); 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对被告浮梁县龙鑫土石方开发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位于浮梁县洪源镇罗道公路北侧的面积为29122.59平方米在建房产及其项下的面积13133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对被告江西辉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及汽车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肖辉、谢美兰、章明亮、徐兰英、万仁福、涂火英对被告江西辉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贷款本息及原告实债务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权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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