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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省汇中锅炉燃料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128273****94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1)南民三初字第457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恢5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3
    发布日期 2021-04-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省汇中锅炉燃料油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655.44万元; 二、被告黑龙江省汇中锅炉燃料油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截止到2011年8月25日止的利息人民币5424930.66元; 三、被告黑龙江省汇中锅炉燃料油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日万分之三点二三七的标准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四、如被告黑龙江省汇中锅炉燃料油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借款本息,对不能清偿部分,应以被告黑龙江省汇中锅炉燃料油有限公司所抵押的肇东市铁五街道四委二十八组71652平方米、肇东市高速公路出站口北侧192284平方米两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及16种设备(附清单)折价或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偿还上述款项; 五、被告黑龙江省汇中锅炉燃料油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144115.4元。 六、被告黑龙江长丰锅炉燃料油有限公司、被告彭延贵、被告刘立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2849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汇中锅炉燃料油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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