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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聚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078****491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02民初1585号
    案号 (2021)冀0402执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4-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河北聚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晓文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5月8日利息为199333元,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90元,减半收取计3645元,由河北聚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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