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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聚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86674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03民初2808号
    案号 (2020)冀0403执7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0-11-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聚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齐明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5日起,以150000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1月2日;利息自利息自2019年1月3日起,以150000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本息偿付完毕之日止,但应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齐明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8元,减半收取2919元,由被告河北聚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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