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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六盘山泾河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42476****96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82民初8150号
    案号 (2021)苏0582执69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8
    发布日期 2022-01-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电梯款、安装款261万元、违约金32万元、仓储费251600元、代理费10万元等,现原告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宁夏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六盘山泾河食品有限公司、牛希臣、于志伟、于兰于2021年8月15日前共同支付276万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526元,由被告宁夏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六盘山泾河食品有限公司、牛希臣、于志伟、于兰共同负担,并于2021年8月15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三、双方确认上述《设备承担合同》、《安装合同》中有八台电梯尚未交付及安装(其中四台已定作完成但尚未提货,另外四台尚未定作完成),如被告宁夏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六盘山泾河食品有限公司、牛希臣、于志伟、于兰按上述期限履行完毕的,原告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前将已定作完成的四台电梯发货至被告宁夏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并负责安装,另外四台电梯在被告宁夏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提货通知后的三十日内,由原告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发货至被告宁夏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并负责安装。电梯质量标准及安装要求按原《设备承担合同》、《安装合同》的约定执行,且原告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剩余违约金等权利主张。四、如被告宁夏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六盘山泾河食品有限公司、牛希臣、于志伟、于兰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的,剩余八台电梯由被告宁夏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到原告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处提取,如不自行提取的,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并另行承担相应的仓储费用;且原告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有权按3303126元扣除已履行部分后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原、被告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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