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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70017****222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782民初1230号
    案号 (2020)豫0782执35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20
    发布日期 2020-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四辈损失46654.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胡美娥损失34178.17元; 二、被告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四辈损失46654.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胡美娥损失34178.17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四辈损失33333.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胡美娥损失10000元; 四、驳回原告王四辈、胡美娥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王四辈、胡美娥负担139元,被告张胜利负担854元,被告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3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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