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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中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祝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19****52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305民初14214号、(2017)粤03民终7315号
    案号 (2017)粤0305执62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8
    发布日期 2018-03-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中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小波偿还借款本金3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陈祝新、深圳市中南海滨大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中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梁小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80元(原告已预缴)、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深圳市中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祝新、深圳市中南海滨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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