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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衢江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2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关于浙江希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函,函中对浙江希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违法建设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城乡规划和村镇建设管理领域权力基本码05006-000处罚项一类裁量基准;决定对当事人浙江希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建设工程造价6%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万玖仟壹佰伍拾伍元柒角陆分(1152596元×6%=69155.7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21
    决定机关 浙江省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周恩和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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