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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衢江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工程建设领域权力基本码00992-000处罚项的一类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对涉及企业建筑面积5000㎡以下(含5000㎡)的处20万元的罚款,并对涉及企业法人或负责人按企业罚款数额的5%进行处罚,拟对浙江希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的罚款,对单位法定代表人郑煊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元整(200000.00元×5%=1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5
    决定机关 浙江省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周恩和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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