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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衢江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工程建设领域权力基本码01040-000处罚项二类裁量基准,限期改正,对涉及企业按工程合同价款(或工程造价)的2%进行罚款;对涉及企业法人或负责人按企业罚款数额的8%进行处罚,拟对浙江希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万玖仟零玖元贰角陆分(3950463元×2%=79009.26元),对单位法定代表人郑煊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仟叁佰贰拾元柒角肆分(79009.26元×8%=6320.74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5
    决定机关 浙江省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周恩和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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