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江应急罚字[2021]第20000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应急罚〔2021〕行14号被处罚单位:浙江希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江山经济开发区********************邮政编码:3241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职务:负责人联系电话:139********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希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021年2月23日销售给泉州福江盈贸易有限公司的危险化学品二氯甲烷包装桶上张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桶内物料不相符,同时还发现该公司2021年2月3日变更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郑**后,未在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即浙江希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危险化学品二氯甲烷包装桶上张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桶内物料不相符和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1份(江应急检记〔2021〕5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份(江应急责改〔2021〕60号、江应急责改〔2021〕62号);2.郑**、王**、周**、毛**、吴**、陈**的询问笔录各1份。3.浙江希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郑**、王**、周**、毛**、吴**、陈**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4.副产二氯甲烷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浙江希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月23日的出库单(货物名称:二氯甲烷,收货单位:泉州福江盈贸易有限公司)复印件1份,泉州福江盈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泉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关于抄告赣E-68269重型普通货车涉嫌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函复印件1份。(此栏不够,可另附页)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021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剑、王南群依法向被处罚单位送达了(江)应急告〔2021〕行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法告知被处罚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希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建行江山市支行中山中路分理处),账号330686127156313********0007。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江山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5月21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21 |
决定机关 | 江山市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周恩和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