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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21]第32080302021106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处以进货总额人民币柒仟玖佰玖拾肆元伍角贰分(¥7994.52)10%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佰玖拾玖元肆角伍分(¥799.45)。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14
    决定机关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