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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20]第32080302020104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处以进货总额1262.3元(RMB壹仟贰佰陆拾贰元叁角)5%的罚款,计人民币63.11元(RMB陆拾叁元壹角壹分)。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1
    决定机关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