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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优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3MA****LX4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207民初4331号
    案号 (2021)皖0207执37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0
    发布日期 2021-1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徽优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福桂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安徽优德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刘福桂已预交的16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安徽优德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6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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