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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农(农药)罚决字〔2020〕第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现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按《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的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经营的灭蝇香33盒;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肆佰肆拾叁元(1443元);并处罚款捌仟元(8000元);罚没款合计玖仟肆佰肆拾叁元(9443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25
    决定机关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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