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00072****97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5民初3369号 |
案号 | (2021)津0115执33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日期 | 2022-03-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产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返还宁久余代偿款230000元、支付利息1795.60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产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退还宁久余契税及维修金35234元、支付利息16810.08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宁久余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可直接汇入宁久余账户,户名:宁久余;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州绿海支行;账号:621226030202581950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6元,减半收取计2788元,由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产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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