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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00072****976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6民初1936号
    案号 (2021)津0106执2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日期 2021-06-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被告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返还原告金志刚为其垫付的税款502892.72元及其利息(以502892.7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29元,减半收取4414.5元,由被告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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