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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段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00072****97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207民初4751号
    案号 (2018)冀02执159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3
    发布日期 2018-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嘉澍工贸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1042927.5元;并以本金11042927.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6月5日始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41元,由被告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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