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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段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29719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11民初7217号
    案号 (2018)津0111执9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5
    发布日期 2018-03-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顺世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09457元以及自2011年11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360945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53元,全部由被告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顺世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55000元,由原告河北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500元,由被告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顺世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2750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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