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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河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100MA****MFX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003民初1567号
    案号 (2020)豫1003执27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24
    发布日期 2021-0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飞于2020年11月10日前支付原告宁海军工程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自2018年8月1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3日止)。 二、被告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河南)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被告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河南)建设有限公司如代被告郭飞偿还上述款项,有权向被告郭飞追偿。 四、如被告郭飞、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河南)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足额还款,要求二被告以下欠数额为基数按照月息1.5分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五、原告宁海军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关于原告宁海军与被告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河南)建设有限公司、郭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本次调解就此终结,双方再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9元,由被告郭飞、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河南)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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