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綦江县郑胖子置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粟坤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789712-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537号 |
| 案号 | (2015)渝一中法民执字第0026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3-31 |
| 发布日期 | 2015-05-0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重庆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重庆市郑胖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曰前向原告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2850万元及逾期未付违约金(以28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4曰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綦江县郑胖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綦江县文龙街道通惠新城的面积为13954.77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207房地证2011字第788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其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原告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粟坤所有的位于綦江县三江镇圆通寺的面积为1258.8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207房地证2007字第815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其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粟坤、张青对被告重庆市郑胖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重庆市郑胖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綦江县郑胖子置业有限公司、粟坤、张青于2015年3月20日前支付原告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28.5万元。 六、案件受理费187150元,减半收取93575元,由被告重庆市郑胖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綦江县郑胖子置业有限公司、粟坤、张青负担(此款原告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重庆市郑胖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綦江县郑胖子置业有限公司、粟坤、张青于2015年3月20日前支付原告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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