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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滁州世贸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10359****61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03民初1408号
    案号 (2021)皖1103执24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6
    发布日期 2021-09-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滁州世贸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段修娟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商铺租金人民币19404元及滞纳金(以19404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3.6%计算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滁州国金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滁州世贸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段修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段修娟负担5元,由被告滁州世贸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国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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