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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鑫丰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423815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2民初464号
    案号 (2017)辽02执5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8
    发布日期 2017-12-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鑫丰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中心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至款付清之日止的罚息(自2016年6月21日始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5%再上浮5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大连东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奇、阎薇、阎太新、王淑春、李凯对被告大连鑫丰经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大连东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奇、阎薇、阎太新、王淑春、李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鑫丰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中心支行对被告大连东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55号面积为1464.27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面积为2478.26平方米房产享有抵押权,被告大连鑫丰经贸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中心支行在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对上述抵押物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195176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大连鑫丰经贸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奇、阎薇、阎太新、王淑春、李凯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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