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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智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382RME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03民初520号
    案号 (2021)赣0703执51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7
    发布日期 2021-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景旺、黎健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卢巍借款2150000元及前期利息859390.19元,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赣州鲁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许延鑫对上述借款本金2150000元、前期利息850215.19元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景旺、黎健追偿; 三、被告江西智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1500000元、前期利息582833.33元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景旺、黎健追偿; 四、驳回原告卢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04元,由被告许景旺、黎健、赣州鲁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江西智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许延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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