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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市中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孟广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17024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红民二初字第386号
    案号 (2016)豫0702执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4
    发布日期 2016-12-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河南中新环保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贷款本金9999999.99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新乡市中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杨国友、孟广兰对本判决第一项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可就河南中新环保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人民西路698号,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字第07007879号、第07007880号、第07008493号、第07008489号、第07008502号、第07008488号、第07007919号、第07007917号、第07007860号、第07008566号、第07008567号、第07007859号、第07008506号、第07007918号、第07008491号。第07007878号、第07008492号、第07008490号、第07008507号、第07007866号、第07008486号、第07008500号、第07008494号、第07008499号、第07008487号的抵押房产及土地证号为新国用(2006)第(01)010号、第(01)011号、第(01)012号的抵押土地申请拍卖、变卖,并就所得款项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河南中新环保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新乡市中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杨国友、孟广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330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中新环保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新乡市中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杨国友、孟广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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