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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市资源规划局普陀分局罚字[2021]第20000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07
    行政处罚内容 舟山普陀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于2019年4月至9月期间在沈家门街道鲁家峙鲁川路东侧建造绿化设施,该项目于2019年9月完工,共占用集体土地3604.53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3604.53平方米土地。二、拆除非法占用的3604.53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绿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对违法占地行为并处罚款壹拾万捌仟壹佰叁拾伍元玖角人民币(¥108135.9)。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29
    决定机关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林盛国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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