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舟自然资规(普)罚字〔2019〕第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舟山普陀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占地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舟自然资规(普)罚字〔2019〕第23号当事人:舟山普陀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盛国地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滨港西路8号我局于2019年5月22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6年4月开始在沈家门中弄村建造道路、硬化土地,占用国有土地面积10681平方米,经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地块地类为沿海滩涂。根据《普陀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2013年调整完善版)》的规划用途要求,该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询问笔录》二、《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及附件三、《普陀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2013年调整完善版)》在2019年6月6日本局已就被处罚人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应有的权利作出了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等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行为人退还非法占用的沿海滩涂面积10681平方米。二、对违法占地行为并处罚款贰拾贰万肆仟叁佰零壹元整(¥224301)。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期3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0681平方米国有土地;限期1个月内将罚款224301元缴纳于指定银行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营业部(户名: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206020129230020337)。履行期限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计算。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舟山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电话:0580-3069928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6月12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12 |
决定机关 |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普陀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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