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瑞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40560****37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民初23号 |
案号 | (2020)冀04执2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瑞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本金3 900万元及截止到2018年9月21日的利息473 285.89元,2018年9月22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借款本金3 9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2018冀邯银贷展字/第18100083号、2018冀邯银贷展字/第18100084号《贷款展期合同》约定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标准予以计算偿还; 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有权对被告邯郸市邯钢附企瑞祥特钢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瑞祥路以南、熙平街以西、嘉禾路以北、规划路以东、编号为邯市国用(2010)第F-010003号、他项权利证书编号为邯市他项(2015)第T0046号的土地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邯郸市邯钢附企瑞祥特钢有限公司、王海明、王海臣、王建印对本判决第一项邯郸市瑞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邯郸市邯钢附企瑞祥特钢有限公司、王海明、王海臣、王建印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邯郸市瑞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 165元,由被告邯郸市瑞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邯郸市邯钢附企瑞祥特钢有限公司、王海明、王海臣、王建印共同负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