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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瑞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560****37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民初168号
    案号 (2020)冀04执1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0-09-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瑞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聚源贸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执行时扣除已还的85万元利息); 二、被告王海明对被告邯郸市瑞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550元,由被告邯郸市瑞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王海明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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