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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瑞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560****37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403民初774号
    案号 (2019)冀0403执20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3
    发布日期 2020-05-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邯郸市瑞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本息29027234.61元及利息、罚息(以本金29000000元为基数,依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期限自2018年1月16日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邯郸市邯钢附企瑞祥特钢有限公司、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建发高强度标准件材料有限公司、王海明、张爱秀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邯郸市永年区建发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邯郸市瑞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本金29000000元以及自2017年12月29日至2017年8月29日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93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1936元,由被告邯郸市瑞祥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永年区建发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邯钢附企瑞祥特钢有限公司、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建发高强度标准件材料有限公司、王海明、张爱秀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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