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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旻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章培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62420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宜商初字第02578号
    案号 (2017)苏0282执8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3
    发布日期 2017-08-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江苏旻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宜兴市宜城镇正美装饰店货款57.85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72元(已减半收取),由工程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正美装饰店垫付,工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付给正美装饰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44元(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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