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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旻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章培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62420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82民初839号
    案号 (2016)苏0282执20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1
    发布日期 2016-06-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旻晨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邹伟洪价款6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旻晨建筑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邹伟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3元,由邹伟洪负担122元,旻晨建筑公司负担731元。该款已由邹伟洪垫付,旻晨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731元直接付给邹伟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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