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旻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章培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62420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82民初839号 |
案号 | (2016)苏0282执20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21 |
发布日期 | 2016-06-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旻晨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邹伟洪价款6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旻晨建筑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邹伟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3元,由邹伟洪负担122元,旻晨建筑公司负担731元。该款已由邹伟洪垫付,旻晨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731元直接付给邹伟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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