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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旻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章培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62420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宜商初字第02549号
    案号 (2016)苏0282执16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6
    发布日期 2016-10-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旻晨公司结欠钱淑娟、郭蓉、郭达洪、孙彩英款项184400元,该款旻晨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前支付61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61000元、余款62400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付清。 二、若旻晨公司未按约按期支付上述款项,钱淑娟、郭蓉、郭达洪、孙彩英有权就旻晨公司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旻晨公司并应承担184400元自2013年2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双方一致同意自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起即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3元,由旻晨公司负担。此款已由钱淑娟、郭蓉、郭达洪、孙彩英垫付,旻晨公司于2016年10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钱淑娟、郭蓉、郭达洪、孙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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