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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州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10073****01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5民终4675号
    案号 (2019)闽0521执15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6
    发布日期 2019-04-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泉州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其与原告张维强于2016年7月2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607210011《商品房买卖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经验收合格的位于惠安县螺城镇惠兴街“君临世纪”3#1105室商品房交付给原告。 二、被告泉州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总购房款250244元的日万分之一点五支付原告张维强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上述商品房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三、被告福州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泉州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应支付原告张维强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张维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6元,由被告泉州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6元,原告张维强负担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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