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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瓯综法处字[2019]第001-0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市悦达置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城乡规划法)[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10-2509:30:00,温州市悦达置业有限公司在新桥街道西湖村、三浃村温州市瓯海中心单元北片28-C-01地块,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玖仟叁佰贰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瓯海区局机动一中队2019-12-27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27
    决定机关 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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