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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清市监处〔2018〕8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清镇市白龙洞纯净水厂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清溪黔饮用纯净水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元,上缴国库;2.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14
    决定机关 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