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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奥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常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43518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211民初270号
    案号 (2017)鲁0211执41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1
    发布日期 2017-11-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杨少琴借款本金9149761元及截止至2015年10月22日的利息782377元; 二、被告青岛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前向原告杨少琴支付借款本金9149761元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青岛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前向原告杨少琴支付律师代理费30万元; 四、案件受理费98960元,减半收取494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青岛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2017年8月31日前向原告杨少琴支付; 五、被告青岛亿康达食品有限公司、青岛云鼎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奥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奥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薛常明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王亚以其所有的位于青岛市黄岛区阿里山路隆祺嘉园7单元802室房屋价值为限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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