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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平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平阳县燃气协会文件(平燃协[2021]011号),2020年至2021年期间,瓶装燃气销售利润约15%,鉴于当事人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涉及金额较小,情节轻微,应适当从轻处罚,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结合《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使规定》(温综法[2018]142号)文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整。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肆佰肆拾贰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16
    决定机关 浙江省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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