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奉公路罚[2019]03(41)109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中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1A212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中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6年07月06日03时52分车号为浙B1A212的车辆行驶在S214甬临线甬临线K72+5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0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2400千克,超限240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90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奉化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12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奉化区公路管理段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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