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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粒粒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志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2951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湛中法民三初字第40号
    案号 (2018)粤08执2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4
    发布日期 2018-10-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广东粒粒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本金1715万元及支付自2014年6月5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利息;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执行人佛山通源石化有限公司、申志云、奚同新在3000万元范围内对判决第一项中被执行人广东粒粒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执行人广东粒粒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可以就被执行人广东粒粒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号码0010006121638721)记载的票据金额优先受偿,若票据金额超出判决第一项债权数额的,则超出部分归被执行人广东粒粒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所有,若票据金额不足判决第一项的债权数额,则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广东粒粒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被执行人佛山通源石化有限公司、申志云、奚同新承担保证责任后,对被执行人广东粒粒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五、案件受理费124700元、执行费85091元由被执行人广东粒粒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佛山通源石化有限公司、申志云、奚同新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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