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粒粒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申志云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2951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湛中法民三初字第39号 |
案号 | (2018)粤08执2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24 |
发布日期 | 2018-06-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粒粒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偿付给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260万元及支付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利息; 二、被告佛山通源石化有限公司、申志云、奚同新在人民币30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广东粒粒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广东粒粒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可以就被告广东粒粒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号码:0010006121637735)记载的票据金额优先受偿,若票据金额超出上述第一项债权数额的,则超出部分归被告广东粒粒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所有,若票据金额不足上述债权数额,则不足部分由被告广东粒粒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被告佛山通源石化有限公司、申志云、奚同新承担保证责任后,对被告广东粒粒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五、被告广东粒粒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佛山通源石化有限公司、申志云、奚同新偿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260.37元给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已预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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